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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中市-中區-調查局特考-康德文教機構
    服務項目:
    司法人員特考,調查局特考,警察特考,鐵路人員特考,台中市司法人員特考,台中市調查局特考,台中市警察特考,台中市鐵路人員特考,中區司法人員特考,中區調查局特考,中區警察特考,中區鐵路人員特考  
    課程資料
    課程名稱 司法三等 司法官考試 課程
    課程分類 司法人員特考 機構名稱 康德文教機構(回機構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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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歡迎洽詢

    機構地址 台中市中區中山路27號
    課程時數 歡迎洽詢 連絡電話 042221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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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三等-司法官考試科目,考試資格,錄取率(免費索取課程試看片)

    【司法官考試介紹】
    司法官,可說是全國法學素養最高的公務人員,也是最受倚重的司法人員。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司法人員便是司法權的骨幹,而司法官更是司法人員的重心所在。司法官職守司法工作,摘奸發伏、堅守正義最後一道防線,因此司法官動見觀瞻,亦被民眾寄予厚望,這也是司法官享有崇高社會地位的原因。因此,許多法律系學生皆將考取司法官視為最大成就,也是最大肯定。
    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稱司法官,指下列各款人員:一、最高法院院長、兼任庭長之法官、法官。二、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三、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兼任院長或庭長之法官、法官。四、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因此,司法官包括了法官和檢察官。
    司法官訓練期間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分為四個階段實施,訓練成績及格者,准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學員按照成績由司法院及法務部依相關規定分發各地方法院或檢察署服務。
    另外,法官跟檢察官工作是可以互相轉調。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但不包含檢察官在內,檢察官是廣義法官,憲法第80條和第81條規定,係指狹義之法官)。

     

    【司法官考試科目及考試資格】

    考試資格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2.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修習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等科目二科以上(每科二學分以上)課程者。 
    (3)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4)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考試科目 第一試 第二試 第三試
    ※1.綜合法學一:(300分)
    (1)憲法:40分
    (2)行政法:70分
    (3)刑法:70分
    (4)刑事訴訟法:50分
    (5)國際公法:20分
    (6)國際私法:20分
    (7)法律倫理:30分
    ※2.綜合法學二:(300分)
    (1)民法:100分
    (2)民事訴訟法:60分
    (3)公司法:30分
    (4)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證券交易法:各20分
    (5)法學英文:30分
    ◎1.國文(作文60分、測驗40分):100分
    2.民法與民事訴訟法:300分
    3.憲法與行政法:200分
    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00分
    5.商事法:200分
    專業知識能力及人格特質
    【註】:「◎」符號者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符號者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報名日期

    第一試:102.05.07(二)-05.16(四);第二試:102.09.27(五)-10.03(四)

    考試日期 第一試:102.08.10(六);第二試:102.10.19(六)-10.20(日)
    成績錄取方式

    1.維持司法官分別考試,司法官考試之筆試均採二試,計分第一試、第二試。另司法官考試第三試為口試。
    2.司法官考試:
    (1)第一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第一試筆試成績不計入考試總成績,第二試筆試與第三試口試成績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第一試筆試錄取標準為全程到考人數33%;第二試筆試錄取成標準依需用名額加成10%進入第三試口試,並依應考人考試總成績及需用名額擇優錄取。第二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
    *第二階段改進方案,本近程改進方案實施後,將研議採行法官、檢察官、律師三合一考試,其間將先完成考試條例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預定自民國103年實施。

    實際考試內容以考選部簡章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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